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池飒管道有限公司与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5民初2300号
河北池飒管道有限公司与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池飒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池飒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河北池飒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秀艳
法官助理 杨若榴 书 记 员 孟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