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域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域龙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6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域龙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域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九域龙源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追加河南九域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段延标 审判员  路 坦 审判员  马曙霞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