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26号
申请人河南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街5号。
申请人河南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12月4日刊登,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为河南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账号为250718046655、收款人为河南电力物资公司、金额为¥40000元、票号为10400042/20310841、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出票行为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腾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