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

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与许昌佳宝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6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德星路欧陆阳光9B北起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韩霄,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华,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许昌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5号灞陵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许昌佳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海明才
人民陪审员  周喜玲
人民陪审员  楚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