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

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某某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61号
申请人: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德星路欧陆阳光9B北起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韩霄,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华,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5号灞陵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7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达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海明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