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452号
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铁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明,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兆荣。
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6月30日,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