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铁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臻韬。
申请执行人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苏0508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7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合计4232元,由被告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另行退还)。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存款。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
3、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5月9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中,本院前往了被执行人坐落于苏州市xxx号的登记地址调查该公司,但该大楼暂停营业,未能找到该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该公司的其他联系信息。
5、2022年5月10日,本院网络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87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上述执行标的及本案执行费用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8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俞优明
审判员 喻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