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5080号
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活力商务广场B幢19层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UQM0R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AX739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