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483号
申请人: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UQM0R98,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活力商务广场B幢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7N8R22,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8号中盛艾美广场6层6F-01。
法定代表人:张臻韬。
申请人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誉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万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