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4民初545号
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侨,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1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管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