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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淄某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4民初545号 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侨,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1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管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