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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因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城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因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因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6元,减半收取4753元,由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