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现代装饰材料,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负责人:刘成,该商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侯利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满洲里市**现代装饰材料申请执行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现代装饰材料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1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5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满洲里市××街南,××路西房产及土地,但已设定抵押于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未清偿贷款数额约为480万元,故本院不宜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85000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市**现代装饰材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梁建学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柯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