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案外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胪五街南,南滨七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外人:满洲里绿巢木结构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发达新天地小区综合楼商业-10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外人:哈尔滨鑫木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路西侧江霆华府A1栋6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法追加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满洲里绿巢木结构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鑫木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追加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孙剑岩
审判员  张建原
审判员  张培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新影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