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胪五街南南膑七路西。
法定代表人:侯利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互市贸易区尚都国际门市G3号楼2号。
法定代表人:高福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欢,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14288.08元,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本地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703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崇镇
审 判 员  宋圣臣
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明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