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萍,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南区。 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胪五街南,南滨七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淑萍与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淑萍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1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支付案款25814.00元;向本院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申请执行费287.00元。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封满洲里***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满洲里市膑五街男、南滨七路西[蒙(2017)满洲里市不动产权第0××5号],本案已将上述不动产及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25814.00元,***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申请执行费287.00元为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瀚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