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胪五街南,南滨七路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1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工资22720元、经济补偿金57600、案件受理费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封满洲里***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满洲里市膑五街男、南滨七路西[蒙(2017)满洲里市不动产权第0××5号],本案已将上述不动产及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