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1538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拖白路综合楼。
经营者:***,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胪五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人和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云2504民初1640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8510元,并交执行费178元、案件受理费133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9日、6月10日、10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轮流冻结,无证券、税务等财产登记。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委托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满洲里市胪五街南.南滨七路西有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7)满洲里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该房产已多次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2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18510元,并交执行费178元、案件受理费133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