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5344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5月5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南门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5月5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中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中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8元,由原告***、河南***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