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潓浦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曲靖市潓浦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302执1710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潓浦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寥廓南路服装厂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麒麟区建宁街道办事处麻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潓浦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潓浦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962元,执行费2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并对其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进行查询,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但房屋设置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12辆,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且暂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后本院联系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暂无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已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后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执17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