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10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6507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环路新西兰农牧研发中心14层。
被告:潢川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6MB1D43602G。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北路1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潢川县城市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莫灵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