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2782号
原告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63339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巷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7278350C。
法定代表人:毛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男,1969年9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柳国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