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执异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6333956A。
法定代表人:蒋朝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福绪,重庆市武隆区巷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万汇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7727835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苗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德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禾苗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禾苗公司称,贵院在执行申请人与淳德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淳德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是淳德公司的股东,系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6日,本院受理了禾苗公司、淳德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渝0102民特1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禾苗公司、淳德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经涪陵区矛盾纠纷协同治理中心驻区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淳德公司未自动履行,禾苗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渝0102执794号。
执行中查明,淳德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渝0102执7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渝0102执7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结案。
另查明,淳德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申请人**一人。被申请人**现因羁押在涪陵看守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禾苗公司提交的本院(2020)渝0102民特1606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执794号执行裁定书、淳德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出资者(股东)情况、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本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提取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本案中,淳德公司的财产虽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该公司的股东**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禾苗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淳德公司的财产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混同。因此,淳德公司的财产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否混同难以查清。故禾苗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禾苗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太友
审判员 张文均
审判员 王顺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