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赛格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华泰教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赛格教仪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华泰教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磨路6号华中科技大学紫崧教师公寓C幢15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682315674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赛格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古市镇万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052808917D。
法定代表人:*新来,任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华泰教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赛格教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4民初2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一、双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或者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云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起诉时提出加盟费,虽然后来撤销了相关诉求,但不能否认立案时管辖的错误。综上,请求撤销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4民初26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湖北华泰教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故对该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立案时管辖错误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已经撤回关于加盟费的诉求,一审法院即使立案有误,亦已得到纠正。综上,上诉人湖北华泰教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晓军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应璨嵘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