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4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赛格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法定代表人*新来。
被执行人甘肃中贸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组织机构代码:9162010231617136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飞飞,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赛格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1658号调解书,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7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