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13民初1941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1幢1单元11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