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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与***、西安悦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609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张春江。
被执行人:**影,汉族。被执行人:***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晓芳。
西安微媒软件有限公司与**影、***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3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04980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204980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文丛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