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投生态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财保759号
申请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1栋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4709H。
法定代表人:莫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巧义,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投生态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乡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7745866XC。
法定代表人:贾鑫。
申请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投生态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51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限额293974元;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投生态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51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限额2939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挪用、扣划等。
案件申请费1990元,由申请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