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凯丽滨江******。
法定代表人:莫勇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用名赵润畴),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车辆管所、房管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