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810号
原告:**和,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路99号凯丽滨江1栋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4709H。
原告**和与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