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2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何自本,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原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路99号凯丽滨江1栋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470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 原告何自本、***、**、***与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何自本、***、**、***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自本、***、**、***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何自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