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2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何自本,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原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
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路99号凯丽滨江1栋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470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
原告何自本、***、**、***与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何自本、***、**、***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自本、***、**、***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何自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