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494号
原告:何自本,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4709H。
被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何自本、***、**、***与被告四川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日向原告何自本、***、**、***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何自本、***、**、***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自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