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侧汉京大厦15A,组织机构代码7152373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政通中路北13号,组织机构代码19437803-5。
法定代表人詹振成。
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908号方鼎精品商务三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08522015。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贷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2019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人民币380000元整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费人民币共计5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