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59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6元,减半收取11438元,由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