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龙奥泰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1606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龙奥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14层1711。
法定代表人:郑建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宣,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致冉,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龙奥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奥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诉称,其于2014年2月16日入职华龙奥泰公司,岗位为车间主任,月工资为7916元,其在职期间经常加班,华龙奥泰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其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2071号裁决书,故起诉。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双方自2014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华龙奥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 622元;3.华龙奥泰公司支付2016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
942元;4.华龙奥泰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8000元;5.华龙奥泰公司支付2016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72
79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 020.96元;6.华龙奥泰公司支付2014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 013.97元;7.华龙奥泰公司支付2014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高温津贴2160元;8.华龙奥泰公司支付2014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冬季取暖补贴2400元。
华龙奥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2号楼14层1711,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龙奥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龙奥泰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华龙奥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杨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盼盼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