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在执行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703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郑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世豪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