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异98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鼎城区玉街道永安社区桥南家电城中心市场13号。
法定代表人:杨锡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许凤,湖南芙蓉(常德)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代理人:陈颖,湖南芙蓉(常德)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法定代表人:袁荣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案外人):常德鼎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法定代表人:杨鹰。
委托诉讼代表人:周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瑞力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常德鼎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为(2021)湘0703执13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力公司称,瑞力公司与荣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星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荣星公司系股东鼎力公司、袁荣形投资设立,其中鼎力公司应于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分别认缴出资500万元,但未显示鼎力公司已实缴到位。故申请追加鼎力公司为(2021)湘0703执13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鼎力公司向本院提了长沙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二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证明鼎力公司注册资本金已依法实缴,已履行股东出资义,无需另行承担责任。
本院审查查明,荣星公司系2016年6月27日登记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股东为:鼎力公司、袁荣形。其中:鼎力公司认缴500万元、袁荣形认缴19000万元。2016年6月30日,鼎力公司向荣星公司转账付款500万元;2017年1月25日,鼎力公司向荣星公司转账付款300万元;2017年2月4日,鼎力公司向荣星公司转账付款200万元。上述转账付款附言均注明:入股款。
本院认为,荣星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其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鼎力公司系荣星公司股东,已依法按协议实际足额缴纳出资资本金,履行了公司股东出资义务。本院对瑞力公司要求追加鼎力公司为(2021)湘0703执13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常德鼎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2024)湘0703执13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鲁爱龙
审判员  梅 勇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汝器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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