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桥南新世纪家电城97号门面。
法定代理人:杨锡初。
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
法定代理人:袁荣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7日、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荣星互联家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对于本院将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15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614元、执行费76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夏 宜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