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民初4697号
原告: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桥南家电城中心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锡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远,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原告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2.5元,减半收取4006.25元,由常德市瑞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爱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崔丹
书记员陈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