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112号之二
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区西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BHW09K。
法定代表人:谢志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1号A座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150370B。
法定代表人:陆玮,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1.5元,保全费1170元,以上共计2531.5元,由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