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112号
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区西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BHW09K。
法定代表人:谢志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1号A座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150370B。
法定代表人:陆玮,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13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叶鸣
书 记 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