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112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区西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BHW09K。
法定代表人:谢志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北海旁路1号A座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150370B。
法定代表人:陆玮,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执行部门依据上述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涉案款项,申请人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苏0812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汕头市中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