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30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前进二路101号丰恒苑9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17274。
负责人:周春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桂林,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解放路28号(县供销社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MA36359H4W。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30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智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