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1749号
原告: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雄,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平,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虎。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