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30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前进二路**丰恒苑9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17274。
法定代表人:周春贤,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桂林,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系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昌县旴江镇解放路**供销社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MA36359H4W。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江西省供销金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106202。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20)赣1030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5件,涉及未付执行案款300余万元,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存在优先权的保证金及在开发时期附条件必须自持10年不得出售的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其独自股东即案外人江西省供销金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注册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时的认缴资本为5000万元,但至今实缴资本为2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江西省供销金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江西省广昌供销农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江西省供销金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江西威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昌分公司、广昌县辉煌保洁有限公司、广昌县广莲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923442.04元及利息。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吉生
审判员 易小华
审判员 孙智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