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69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