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69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