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民终1279号
上诉人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冕宁县城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有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有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2.00元,减半收取8066.00元,由上诉人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红莲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书记员 朱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