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新29执恢2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拜城县华特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9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郜 峰
审判员 许 平
审判员 黄 理
书记员 哈妮祖热木·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