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执113号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塔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022司惩1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案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 力 木 · 拜 克 热
审判员 刘    震    峰
审判员 阿卜杜克热木·安外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永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