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湘绣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阿克苏湘绣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多浪路。
法定代表人:黎运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城街道文化社区阿克苏市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克苏湘绣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64,607.33元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2325003901532656921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1月18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阿克苏湘绣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164,607.33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红     霞
审 判 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
审 判 员     哈力旦木·吐尔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克 永
书 记 员           何 子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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