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41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第****房。
法定代表人:张仲明。
被申请人: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div>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松,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桂0108民初414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4338.72元的财产。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宁市富德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4338.7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